原標題:吉林省原總督學於興昌再獲減刑,此前因受賄千萬被判無期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因在獄中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此前被判無期徒刑的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原總督學於興昌第三次獲得減刑。
2018年2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於興昌減刑刑事裁定書》中顯示,2018年2月22日,吉林中院作出裁定,將罪犯於興昌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此前,於興昌已獲兩次減刑。
法院認定54起受賄總額近千萬⠀
於興昌,1949年7月6日出生,曾任教育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省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正廳級)。因涉嫌受賄,於2009年9月25日被刑拘,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7月9日對於興昌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吉林當地媒體《新文化報》報道,法院經審理認定,於興昌涉及的受賄案多達54起。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於興昌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高校黨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副廳長、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總督學的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北軍、常美麗,在學生擇校、考試錄取、調劑專業及就業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953萬元,被告人於興昌分得其中的802.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另查明,被告人於興昌家庭有1000餘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於興昌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於興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案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獄中積極接受改造 三次獲減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於興昌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1月24日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罪犯於興昌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2015年11月24日經吉林中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吉林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於興昌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吉林中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該院認為:罪犯於興昌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根據其犯罪性質及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遂裁定減去於興昌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