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號文(8號文和18號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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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 1、8號文關於職工退休的規定
- 2、8號文和18號文區別
- 3、哈爾濱市政府2010年8號文件是什麽內容?
- 4、勞社部1999年8號文件是否廢止
最近很多小夥伴想了解8號文,今天小編專門整理了8號文的相關內容分享給大家,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本文目錄一覽:
8號文關於職工退休的規定
法律分析: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製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8號文和18號文區別
8號文與18號本區別在於時間和內容完全不一樣。假如一個部門本月八號發布一個文件,說的是有關疫情防控的事兒,時隔十天以後,於本月18號又發布了一個文件,說的是安全生產問題,所以8號和18號發的文件,時間和內容不一樣,就是最大的區別。
哈爾濱市政府2010年8號文件是什麽內容?
哈政辦發〔2010〕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若幹意見的通知
哈政辦發〔201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幹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若幹意見
為切實解決征地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依法保障征地拆遷和重點工程建設工作順利推進,特製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嚴懲私建,依法強拆。凡是騙取補償的,一律追繳並依法嚴懲;凡是違法搶建的,一律強製拆除;凡是突擊買賣的,一律不予補償;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保護惡意私建的,一律開除公職。
(二)尊重曆史,實事求是。對待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要尊重曆史,實事求是,既要考慮建設行為發生當時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慮特定曆史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生活實際需要。
(三)依法甄別,合理認定。處理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要由當事人出具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以建設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為依據,考慮當時行政管理工作狀況和當事人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認定。
(四)以人為本,體恤民生。解決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要注重保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保證居者有其屋,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二、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哈爾濱市市區內公益性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的處理。
三、處理意見
(一)下列違法建築,無條件強製拆除,不予任何補償或者補貼:
1.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在征地拆遷範圍內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上違法突擊搶建,騙取國家補償的;
2.征地拆遷公告發布後,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突擊買賣土地、房屋,突擊分戶,製作虛假證明的;
3.在耕地上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4.不具備生產功能的魚池、棚室、水井、農業水利設施等;
5.超出市國土資源部門《集體土地地上物征收評估技術標準》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偽造、變造審批手續或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批手續的;
7.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閑置、租賃或者用於經營活動的;
8.2000年1月1日《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以後,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9.取得臨時審批手續的房屋,臨時批準期限屆滿後閑置、租賃或者用於經營活動的;
10.未經審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11.未經審批占壓城市管線的;
12.未經審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經審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灘塗範圍內,批準期限屆滿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15.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施行後,河道、灘塗範圍內未經審批的違法建築;
16.有關部門已經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違法建築;
17.其他用於惡意騙取國家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
(二)下列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給予合理補償:
1.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土地、規劃等基本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補繳相關稅費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
2.由於法律不完善等曆史原因形成的隻有土地審批手續,沒有規劃等後續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可以補辦手續的,補繳相關稅費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經城鄉規劃部門確認無法補辦手續的,由各區政府組織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複查組,依據相關法規確認後,出具書麵認定意見,參照有照房屋並結合房屋構造、應繳納稅費等因素給予合理補償;
3.企事業單位在自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由單位統一建設或經單位批準職工自行建設的住房,沒有土地審批手續,但有規劃審批手續的,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後,按照有照房屋給予補償;沒有規劃審批手續的,按照本條第2種情形處理;
4.已經批準改製企業的無照房屋,由各區政府組織市城鄉建設、發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務、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監察等部門認定後,按企業改製規定予以處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規劃的自有宅基地上,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的具有使用功能,確係本人長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戶一宅,人均建築麵積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戶不超過80平方米,6人以上戶不超過240平方米的標準,按房屋實際建築麵積比照有照房屋給予70%補償;在村集體其他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給予補償;房屋超出規定標準部分,參照《哈爾濱市市區農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哈規聯〔2007〕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辦集體企業或村民個人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非居住用房,參照本條第3種情形處理;
7.199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以前,在灘塗、河道範圍內未辦理審批手續建設的房屋,參照本條第2、3種情形處理。
(三)下列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給予適當補貼: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夠積極支持拆遷工作,具有拆遷範圍內常住戶口、家庭人均居住麵積低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麵積、房屋具備居住條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長期在此居住且無其他住房的,對於不足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麵積部分給予救助補貼;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確需購房的,拆遷人可以給予優惠價格購房;給予救助補貼的房屋使用人同時持有《哈爾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戶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綜合建設成本繳納購房款,也可以將所得補貼款折成可購買住房麵積,剩餘麵積按成本租金標準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經濟條件改善後,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2.不完全具備救助補貼條件,但積極支持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麵積給予適當補貼,但補貼麵積不得高於哈爾濱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麵積,補貼標準不得高於被拆遷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對曆史遺留建設問題開展調查摸底、分析認定等各項工作,由各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一事一案、分別認定;
(二)對事實認定清楚、沒有爭議、當事人能夠自行拆除的,由各區政府組織驗收,予以補貼或補助;
(三)對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強製拆除的,由各區政府組織相關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強製拆除;
(四)城市內河(馬家溝、何家溝、信義溝)管理範圍內的曆史遺留建設問題,由水務部門配合各區政府進行認定;
(五)補償、補貼標準和優惠購房價格,由各區政府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製定;
(六)無照房屋的處理結果,由各區政府進行公示。本處理意見未涉及的無照房屋處理問題,由各區政府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
(七)公安、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負責嚴肅查處拆遷工作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紀問題。
五、其他事宜
(一)各區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原則,嚴格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曆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做好拆遷工作。相關工作人員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實、服務的原則做好工作,保證認定工作客觀、公正。對與當事人相互串通、偽造證據、以權謀私的,要嚴肅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所涉及的私建認定為違法建設,不予任何形式補償或補貼。
(二)省、市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意見相關政策條款的解釋工作,由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水務局、城鄉規劃局、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配合。
主題詞:城鄉建設 拆遷△ 違法建設△ 意見 通知
勞社部1999年8號文件是否廢止
沒有,仍為有效文件。勞社部1999年8號文件為《關於製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律依據:
《關於製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製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範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範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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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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